建中童軍歌輯--「薪傳楓情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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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市聯合社區童子軍,女童軍132團--文宣資料--獎勵辦法
臺北市聯合社區童軍團團員請假辦法

92年3月3日服務員會議修訂

一、說明:
   為使團內外活動舉辦順利及減少空佔名額卻不出席的不正常狀況,凡本團團員因故不參加活動時,均須依本團規定的方式請假,以利團行政作業之順利進行。
二、團活動範圍:
   甲、團集會
   乙、旅行
   丙、冬令營、夏令營
   丁、訓練營及考驗營
   戊、團慶
   己、特別活動
   庚、各級童軍會舉辦,經團部通知參加之活動
三、請假規定:
   甲、凡欲請假者,須於活動一日以前,以口頭、電話、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所屬團或總團報備,否則以缺席論。
   乙、凡全年缺席達四次者(每請假三次算缺席一次),視為自願退團,通知退團之。
   丙、如遭退團者仍有意參加本團時,則視同新人必須重新申請入團,入團後,以往在團內通過之進程全部註銷,所有進程須重新做起。
四、缺席計算規定:
   甲、凡團集會、旅行等各項活動,未請假而不到者,計缺席一次。
   乙、若由總團或各分團發通知需要回函而未回函者,依通知上規定計算缺席次數。
   丙、團慶等公告之重大活動,未請假而不到者,計缺席兩次。
五、報名繳費之活動相關請假規定:
   甲、已繳費

  1. 團內活動:凡該活動辦法有規定者,依該活動之規定辦理請假及退費。該活動辦法未特別規定者,須在活動七天前辦妥請假手續,否則視同放棄權利,不予退費;在規定時間內辦妥請假手續者,則扣除已發生之費用,於活動結束後退還已繳之費用。
  2. 團外活動:須於費用繳出前辦妥請假手續,否則不予退費。

   乙、未繳費。

  1. 團內活動:該活動辦法未特別規定者,須在活動七天前辦妥請假手續,否則必須繳交全額費用。若在規定期間內辦妥請假手續,則應繳交已發生之費用。
  2. 團外活動:若由團部墊款完成報名手續後,則無論請假與否,均必須繳交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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