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市聯合社區童軍團團員獎勵辦法
104年9月12日團長會議修訂
為獎勵優秀團員,除配合中華民國童軍總會、中華民國女童軍總會、臺北市童軍會、臺北市女童軍會辦理各項敘獎作業外,增加專對本團團員之獎勵方式,特訂定本獎勵辦法。本辦法依據獎勵提供者之不同,分為以下三個部分:
- 童子軍部分—中華民國童軍總會、臺北市童軍會
- 女童軍部分—中華民國女童軍總會、臺北市女童軍會
- 本團團員專屬部分—本團團務委員會、總團部、各團
茲分述如下:
- 童軍部分
- 優秀童軍獎章
- 吳兆棠博士獎學金
- 由中華民國童軍文教基金會提供,依其訂定之相關辦法辦理。
- 女童軍部分
- 中華民國女童軍總會優秀女童軍獎章
- 連續至少登記二年以上之各級女童軍
- 須參加縣市女童軍會或區域性活動有記錄及相關證明。
- 每團可推薦一名。
- 臺北市女童軍會優秀女童軍
- 本市所屬已完成年度繼續登記之各級女童軍。
- 熱心參加本市女童軍活動成績優異者。
- 在團內擔任各項職務克盡職守者。
- 日常生活及行為實踐女童軍諾言規律,確實表現女童軍精神者。
- 每團可推薦一名。
- 本團團員獎勵辦法
- 年資獎
- 一年獎:連續參與本團活動達一年以上並有良好表現者。
- 三年獎:曾獲一年獎,累積參與本團活動達三年以上並有良好表現者。
- 五年獎:曾獲三年獎,累積參與本團活動達五年以上並有良好表現者。
- 七年獎:曾獲五年獎,累積參與本團活動達七年以上並有良好表現者。
- 十年獎:曾獲七年獎,累積參與本團活動達十年以上並有良好表現者。
- 十五年獎:曾獲十年獎,累積參與本團活動達十五年以上並有良好表現者。
- 二十年獎:曾獲十五年獎,累積參與本團活動達二十年以上並有良好表現者。
- 二十五年獎:曾獲二十年獎,累積參與本團活動達二十五年以上並有良好表現者。
- 三十年獎:曾獲二十年獎,累積參與本團活動達三十年以上並有良好表現者。
以上一至七年獎得獎者未出席頒獎典禮者,補發獎狀但不補發獎品。
- 精神獎
- 年度精神獎:綜合其出缺席、日常表現等,於本年度內為最佳表現者。每團一名。
- 進步獎
- 年度進步獎:綜合其出缺席、日常表現等,於本年度內為進步最佳者。
- 全勤獎
- 年度全勤獎:實際參與本團活動三個月以上,於本年度內全勤者。
- 特殊榮譽獎
- 年度特殊榮譽獎:於本年度中有特殊表現,經團長推薦、總團榮譽議庭(或團長會議)認可,所頒發之特別獎。
以上精神獎、進步獎、全勤獎、特殊榮譽獎得獎者未出席頒獎典禮者,不補發獎狀、獎品。
備註:如因下列原因被迫無法出席頒獎典禮者,得補發獎狀、獎品:
- 公假:因學校公務,如代表學校參加比賽、由團部推薦參加其他童軍活動等,請於頒獎典禮前檢附相關證明影本(如學校開立之參加證明、賽程表等)辦理請假。
- 喪假:請於頒獎典禮前檢附相關證明(如訃聞)影本辦理請假。
- 病假:已報名出席頒獎典禮,但臨時因病無法出席者,請於頒獎典禮當日以電話辦理請假、典禮後補交相關證明(如掛號單等)影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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